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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所属土地被收回取得补偿款 是否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4日     作者:大连厂房网 www.changfang5.cn
   问:我公司在大连某辖区内租用一集体土地建设厂房,因政府建设需要,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出具《房屋征收公告》,与区拆迁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请问我公司因厂房所属的土地被收回所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只要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含厂房和土地),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对您企业取得的拆(动)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具体解读如下:
 
   一、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如您企业或者个人具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则对您企业取得的拆(动)迁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大连厂房网提醒: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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